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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外[1988]333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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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外[1988]333号 1988-12-05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垫付的费用是否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 经研究,我局意见,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一、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三、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52号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11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50号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际便函[2009]103 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 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京地税企[2009]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 穗地税函[2009]27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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