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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办理常见问题—办理时限及申报资料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1
     
    1.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办理此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 企业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口料件后,应及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进口企业。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一式四联);  (3)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4)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备案登记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要先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    供的申报资料有:  (1)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免税进口料件调拨给生产企业后,应于发生调拨业务的当月向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4.外贸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备案登记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要先办理来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二)提供的申报的资料:  (1)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于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向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3)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   (一)办理时限:   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应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手续。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  (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留存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5)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6)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5.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免、退税的企业提供);  (5)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退运发生时代理出口业务中的委托企业仍未申报免、退税的提供)。   10.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12.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四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14.企业向自然人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此外,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5.有资质做弥补亏损经济鉴证证明的事务所有哪些?  做弥补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需要由指定名单的事务所出具才可以。具体请登陆www.dlcta.gov.cn注册税务师网站,可以查询到具体事务所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16.企业的厂房是租入的,又重新装修了一下,装修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  17.企业的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据实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9.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给我企业,收入怎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1.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广告代理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计算。  22.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3.母子公司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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