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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人社办发[2015]1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379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5]136号                  2015-5-22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现将2015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0.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4.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一)农林牧渔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

    (二)采矿业
    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三)制造业
    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基准线为6%;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五)建筑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

    (八)批发和零售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

    (九)住宿和餐饮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

    (十)金融业
    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

    (十一)房地产业
    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下线为3.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

    (十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原则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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