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无偿租用房屋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2
     
    问题:公司租用的房屋是股东亲属的,以前是有偿租用,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由于公司经营的变化,改为无偿租用了。请问:1.在无偿租用的情况下,公司需要交什么税?如何交?出租方交什么税?如何交?2.房屋发生的维修费、装修费等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三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户口簿)与经营者的姓名一致的(可以是本人、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视为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于行自用之名,出租为实的应按照租金收入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无偿租赁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如果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2004]198号)的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产权属于股东亲属个人的房屋所发生的维修费、装修费等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20-10-30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2020-10-30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020-10-30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2020-10-30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2020-10-30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2020-10-30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2020-10-30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2020-10-30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2020-10-30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2020-10-3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