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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稀释应该不是股权转让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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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一个纳税人给我打电话说:她们公司有16个股东,总股本300万元,又加入一个新股东,投入900万元。这样股东的持股比例就发生了变化:原股东持有的100%股份现在由于新股东加入,原股权稀释后变成25%了,所以税务人员认为:那75%是转让了,对此要对原股东征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是国税函[2009]285号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 首先声明:如果这个纳税人反映的情况于实际不一样除外。 就这个问题,本人认为:股权稀释应该不是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个人将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并且取得新股东支付金额(钱或实物)。股东个人得到了东西(现金或股数),可对超过投入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说在这个公司实施股权变更时,企业的净资产超过300万元,新股东加入后,原股东的股权超出原持有数量,对其超过部分应视为分红或转让带来的收益。 还是以上例说明,假如该企业净资产是500万元,新股东加入后,对老股东重新按500万元计算股数比例。这样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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