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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8]55号中“依法据实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9
     
    根据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依法据实扣除”是否可理解为可以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中的“据实扣除”不能理解为全额扣除。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一、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  10、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请贵公司对照上述规定,根据被捐赠的组织来确认适用限额或是全额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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