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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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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2009.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案例关注—— 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于境外PE/VC的影响与分析 阚凤军 境外PE/VC需要高度关注国税函698号文及相关政策趋势 阚凤军 国税函[2009]698号文,趋势还是特例? 关于股权转让中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由国税函[2009]698号想到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52号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11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50号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际便函[2009]103 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 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京地税企[2009]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 穗地税函[2009]27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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