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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953
     

    问: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还是法人合伙人的登记注册地?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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