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新地税发〔2010〕2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业务确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业务确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207号                 2010.9.1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据区局稽查局反映,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合作建房单位“以房换地”及“以地换房”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认政策依据欠明确,不利于稽查定案。经咨询有关部门,从2007年11月1 日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开始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合作建房单位“以房换地”及 “以地换房”业务,主要发生在“招拍挂”制度施行前,大都通过协商确定房产补偿分配方式。“招拍挂”制度施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市场行为来解决。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在“招拍挂”制度施行前后应有所区别。经研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业务确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合作建房单位“以房换地”及“以地换房”业务应按照以下公式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一)计税营业额=房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成本×(1+房产开发项目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5%)(二) 房产开发项目成本利润率=(房产开发项目销售收入-房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房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100%(三)房产开发项目销售收入=房产开发项目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房产开发项目已售出房产的应收账款+房产开发项目未售出房产的预计收入+房产开发项目以房抵债收入(四) 房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房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成本+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房产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一)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或房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应以其房产开发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补偿房产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补偿的房产既有住房又有商业房产的,应分别以房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和商业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补偿房产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函〔2005〕399号”文件不宜再适用于其他单位的合作建房。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