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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56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财税[2012]7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销售额=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 3%)。

    二、试点纳税人兼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销售业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有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自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若每种业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均未超过各自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除非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国税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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