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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布2013年十大税收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853
     

      为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税务稽查威慑力,净化税收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将近年查处的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税收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巴州“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1年6月,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巴州某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某石油物资公司)取得大量货物品名为聚乙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聚乙烯等化工原料与该公司主要产品石油助剂的生产配方和产品特性不符,开发区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巴州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局在掌握了该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部分证据后,及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2年1月4日,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将案件命名为“1·4”案件。因涉案金额大,“1·4”案件先后被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案件。

      现已查明,某石油物资公司为降低税负、增加利润,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化工原料购进业务,通过多层中间人运作,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编造虚假资金流和物流,向中间人支付5%至10%不等的手续费,以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4份,金额8835.74万元,税额1502.08万元,涉及疆内外11个省市50家开票方企业。

      巴州国税局认为,某石油物资公司虚构原材料购进业务,以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1506.1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巴州国税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已拘捕相关涉案人员14名,取保候审12人,发起网上追逃3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昌吉州“7·14”系列虚开发票案2011年7月14日,昌吉州奇台县国税局收到浙江省国税机关发来的协查信息,称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奇台县双赢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简称双赢木材公司)家具后出口,请求对此出口货物采购业务是否真实进行核查。正当该局准备展开调查之际,发现双赢木材公司负责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设备及相关纳税资料走逃,奇台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重大嫌疑,迅速将案情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上报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奇台县国税局还发现负责为双赢木材公司加工家具的玛纳斯县晟翔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晟翔木材公司)负责人也闻风而逃,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先后走逃,其涉嫌虚开发票的疑点进一步增大。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接案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与昌吉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决定成立警税联合调查组,由州公安局和国税局统一指挥、共同督办,并将案件命名为“7·14”案件。经州、地两级公安、税务部门联合调查,查明“7·14”案件系内地来疆人员刘某、陈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借用他人身份证,有预谋的在奇台县、玛纳斯县成立两家木材加工公司,通过伪造生产经营假象,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收购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系列案件。经查,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两个涉案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156份,金额7892.46万元,税额1026.01万元;无货交易为疆内外共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1份,金额7044.40万元,税额1197.55万元。

      2012年10月19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双赢木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双赢木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晟翔木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刘某等人以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塔城地区“3·8”虚开发票案2012年1月,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税局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县胜利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在非农产品收购季节开具出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且数额巨大,涉嫌虚开发票,遂将此案移交塔城地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局在掌握了涉案企业部分虚开发票的事实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2年3月8日,警税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将案件命名为“3·8”案件。经查明,本案系内地来疆人员赵某等人所为,赵某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设立了胜利毛皮制品有限公司。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该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31份,金额3109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4万元;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和自己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湖南、安徽、河南等地的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金额2191万元,税额372万元。2012年11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涉案地税务机关已将受票方企业少缴税款全部追征入库。

      新疆塔河胡杨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2009年7月,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国税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新疆塔河胡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异常,涉嫌虚开发票,遂将此案移交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局在取得了该公司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2009年3月,内地来疆人员张某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有预谋地成立了新疆塔河胡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至7月,在张某等人的操作控制下,该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20份,金额1425.10万元,税额185.80万元;同时该公司与新疆江来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棉被销售业务,无货交易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金额1080.10万元,税额183.60万元。新疆江来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取得的1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由于案发时税务机关尚未办理退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09年8月,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新疆塔河胡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3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2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2010年4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新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电线电缆,通过向购货方提供虚假发票的方式,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稽查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新疆超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通商贸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汽车配件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乌鲁木齐市某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记账。

      经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超通商贸公司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款项,以向购货方提供虚假代开发票和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发票的方式,少计销售收入;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多列支成本费用;共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5063.38元、企业所得税651006.06元。2010年9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将该公司通过向购货方提供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2年1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逃税罪判处超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胡某、张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胡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暂住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中路自建房。

      张某,男,31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暂住乌鲁木齐市青峰路某小区。

      2012年4月10日,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地税、公安部门在乌市玛丽艳宾馆门口将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抓获。当场从两人随身所携带的皮包中搜查出伪造的普通发票1075份,其中胡某持有790份,张某持有285份。

      2012年12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新疆某轻工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接群众举报,2011年2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新疆某轻工基地(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少计房屋出租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83.15万元、城建税5.82万元、教育费附加2.49万元;未足额缴纳从租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58.84万元。以上少缴税、费合计250.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3.91万元。

      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使用假发票偷税案2012年5月,巴州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一起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有开具假发票的嫌疑,决定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明,2009年刘某以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开具假发票3张进行工程结算,金额64.57万元,造成少缴税、费3.20万元,其中营业税1.80万元、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刘某以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某工程,结算收入2109.47万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其中工程款210.52万元直接支付给刘某,未做收入),造成少缴税、费112.43万元,其中营业税63.28万元、城建税4.43万元、教育费附加1.89万元、企业所得税42.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巴州地税局稽查局决定追缴其少缴税、费115.63万元,加收滞纳金;对其使用假发票进行工程结算,造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3.15万元,对其承建工程取得工程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88.43万元。

      哈巴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2010年6月,阿勒泰地税局稽查局通过选案,确定对哈巴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至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2005年至2008年度期间,该公司销售房产取得售房款,在账簿中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208.8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4万元、教育费附加6.26万元、土地增值税102.65万元;提供建筑劳务取得工程款,在账簿中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60.6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万元、教育费附加1.82万元;支付工程承包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17万元;开发房产取得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3.23万元、土地使用税1.40万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83万元。以上少缴税、费及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426.28万元。

      阿勒泰地税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销售房产、提供建筑劳务取得销售款和工程款,在账簿中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269.4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7万元、印花税3.83万元、土地增值税102.65万元、土地使用税1.40万元、契税3.23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7.01万元;同时对其应扣未扣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09万元。

      由于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阿勒泰地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喀什市某快餐店使用假发票偷税案接群众举报,喀什地区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7月对喀什市某快餐店进行了发票专项检查。

      经查,2011年8月,该快餐店非法取得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百万元版)2本,用于餐饮业服务结算,共开出假定额发票49份,票面金额合计4900元。

      2011年9月,喀什地区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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