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担保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89
     

    某建筑公司是境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12年9月承包了一项跨省施工工程,该工程履约担保由其境外股东甲公司提供。

    为此,该建筑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担保费200万元,约定到2013年9月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取得的担保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利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关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缴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税前扣除的,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筑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上述未支付的200万元担保费如果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应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0×10%)。如果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最新政策的问题权威解答(大连国地税) 2018-04-28
    · 酒店行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探析 2017-01-05
    · 历经4年多的调查谈判宁波国税成功扣缴全国首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2016-09-26
    · 股改方案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 2016-09-2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2015-05-0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15-05-04
    · 企业清算期间应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4-09-02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06-1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