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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地税发[2004]50号 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24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地税发[2004]50号   发文日期:2004-05-10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了提高营业税征管质量,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营业税代理业计税营业额问题  1、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实际支付的陆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以及代缴的港杂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熏蒸费、货物保险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的余额。  2、对货运代理单位将货运代理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再委托其他货运代理单位代理的,其营业额为扣除支付给该委托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  3、对从事报关代理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报关费、录单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的余额。  4、对不直接从事各类消费卡标的业务的纳税人代售各类消费卡业务,其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的结算金额的余额以及向相关消费卡标的的经营业户收取的手续费。  5、对组织出境展览、商务考察活动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主办者的参展费用或境外场租费、广告费、交通费、会务费、食宿费或境外接团单位的余额。  6、对代办出国事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付的签证费、护照费、公证费、境外报名费、担保费、保险费后的余额。  7、对受托房屋拆迁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向被拆迁对象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为安置拆迁对象而支付的购房款后的余额。  8、关于上述问题的扣除依据问题上述扣除项目,如果支付款发生在境内的,一律凭发票和付款凭证扣除(支付给行政单位的扣除项目,凭行政单位的财政收据扣除);对支付给境外的扣除项目,凭外汇付汇凭证和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公证证明后扣除,对以现金在境外支付的,一律不予扣除。  9、关于扣除项目的发生时间问题上述扣除项目应按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予以扣除。对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支出发生时间不匹配的项目,应先对收入征收税款,支出项目可以在实际支付发生后,在支付发生的当期凭有关凭证从其营业额中扣除;对支付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的项目,其支出部分不得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  10、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函[2003]104号)精神,我地区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基本建设单位代征建筑业税收的规定,仅就外埠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继续实行委托代征税收。  1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煤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有关部门的合法票据直接开据给业户的,则不属于代收代垫款项,不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问题  1、金融保险企业销售金融商品纪念品是否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企业销售金融商品纪念品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红利是否征收营业税?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凭借股权从原企业取得的红利,不征收营业税。  3、银行给金融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为同业往来,不征收营业税;银行给非金融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属于贷款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为同业往来,不征收营业税;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其他非金融企业拆借资金的行为,属于贷款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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