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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个人从境外向大陆境内转让技术涉税规定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249
     

    一、转让技术的定义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资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谘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二、转让技术的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含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经过当地科技部门认定并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託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转让(或委託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谘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徵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若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徵收增值税。
    (4)採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应注意,其他任何冠以「入门费」和「提成费」名称但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徵收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营改增”政策,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即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适用免税政策,但仍然需要进行备案。继上海之后,江苏和浙江等地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和上海保持著基本一致的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三、实务操作流程及提交资料
    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由省科学技术厅指定的登记机构受理(上海为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江苏为江苏省科技厅的技术市场办公室),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档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会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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