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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项目

    报送资料

    1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提供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

    管道运输服务

    1.《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首页 -> 地方法规  
    优惠项目

    报送资料

    1

    个人转让著作权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

    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8

    台湾航空公司两岸空中直航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2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13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14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5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企业提供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相关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6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7

    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6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0.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9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凡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凡属于审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备案或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并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四、除不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序号

    附件二: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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