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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地税函[2003]9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95号       2003.10.15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前段时期,各地集中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专业会议讨论,省局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个人取得的一次性技术练兵奖、庆祝周年奖、质量奖、达标奖、百(千)天安全奖等,属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奖金,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购买方(个人)取得销售单位支付的回扣或实物,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三、企业补发由于经营困难、财务紧张等原因欠发的确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四、离、退休人员被原单位返聘或被其他单位聘用,所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聘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对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单位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补助,并存入当地房改部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企、事业单位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后,将原本发放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发给职工,而另一部分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年终经考核,部分或全额一次性返还提留的工资,应将“实行效益工资制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分摊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按上述要求进行办理的,仍然按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今后新实行的效益工资制度,其所属机构执行其全省统一规定的,应由其省级单位同时报省地税局备案。七、通讯公司委托代销移动话费卡、充值卡、交费卡等,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对支付给个体代销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手续费用,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可向纳税人直接征收或委托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八、对不设账簿或账簿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方法,可参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九、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终了后汇算清缴时,由于投资人分散在我省不同纳税管辖区域,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由共同的上级地税机关负责或指定一地统一计算,分别缴纳。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十一、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限额从月人均550元,调整为月人均800元。低于80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高于800元的,按8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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