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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43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4-21

      为进一步提高对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油气田企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油气田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油气田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在我省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及其所属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单位、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田管理机构特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在我省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包括其所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特指油气田企业管理机构下属的分(子)公司,但不包括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合作开发外围小油田(以下简称小油田企业)指油气田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其他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开发的中小油田或边际油田。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小油田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小油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两级申报、集中缴纳”的办法,即由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项目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由油气田管理机构汇总各分公司数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汇总申报纳税。

      第六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油气田管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第七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所属子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独立纳税人,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小油田子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小油田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油气田管理机构汇总缴纳。

      第十条 小油田分公司由油气田管理机构核算各油田(井口)原油、天然气产量,并按油气田管理机构下达的《分税计算表》中分配的产量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根据分公司原油产量和油气田企业原油商品率计算分公司原油商品量,再根据该商品量占整个油气田企业商品量比例和油气田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分公司应交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应交增值税×(分公司产量×油气田商品率÷油气田企业商品量)第十一条 小油田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款视同油气田管理机构异地缴纳税款,在当月油气田管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时统一计算抵减。

      第十二条 小油田分公司的原油、天然气产量由油气田管理机构负责核算。油气田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征期内将上月各小油田分公司的《原油产量统计表》《分税计算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三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经审核的上月《原油产量统计表》《分税计算表》抄送小油田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

      第十五条 小油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与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及时向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为便于税源管理,对外埠纳税人在我省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可以委托接受劳务的单位代征。接受劳务的单位是指与纳税人发生劳务关系并负责结算劳务费的油气田管理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以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作为确认依据。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是指油气田企业在中国境外承揽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修理修配项目及其他承包项目依法与境外公司、机构签订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涉外经济合同。其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为境外公司、机构,乙方为油气田企业。

      第十八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后,具体承办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在国内购买用于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使用油气田管理机构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油气田企业报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后,应及时登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税源控管台账》,建立纳税人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油气田管理机构发生重组、改制时,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油气田管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告,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适用税收政策、预算级次等问题带来的税收影响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确属税收管理需要而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统一制作调查表或统计表,并避免企业重复报送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税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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