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管理方式,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一)取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改由企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无需审核审批。
(二)享受优惠企业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按要求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三)对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确定企业定额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的衔接工作。对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时应予以享受;对于季度预缴没有享受到优惠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予以享受。
(五)省国税局将对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修订,主动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主动提醒其享受优惠。
五、跟踪问效,及时总结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省国税局将适时对各市抽样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国税局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绩效考核的要求,依时报送考核所要求的资料。
(三)2014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统计,并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密切跟踪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并上报省国税局,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