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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注意细节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904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股票投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方不能取得固定的收益,被投资方不需偿还本金和利息。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联营投资等)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免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及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如何扣除等问题,值得纳税人关注。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处理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笔者现就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需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四个细节: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仅明确了企业作出分配决定日期,还包括作出转股决定日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二是被投资方只能为居民企业。三是投资方一般为居民企业。如果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股权、债券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财产。四是投资的方式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或可直接进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五是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要求投资时间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不得免税。

      分配溢价资本公积暂不征税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由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缴税。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例如,A企业为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12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企业转增股本600万元。2012年7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12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但应在2012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万元(2000-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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