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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销售额达标须及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2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所变化。近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又有了新规定。新政策出台后,有些纳税人对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比如新政策规定的认定销售额和财务核算标准有哪些具体要求,与原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怎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会不会产生涉税风险等?实际中,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达标不认定对企业不利   某粮食加工企业2008年销售额(不含税)165万元,进项税21.45万元,会计核算健全,2009年税务机关通知其办理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对象大部分是消费者,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而没有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明确,除特别规定外,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年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财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者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粮食加工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应缴纳增值税165×17%-21.45=6.6(万元);如果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缴增值税165×17%=28.05(万元),纳税人要多缴纳增值税21.45万元。   掌握两个标准   某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货物5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其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告诉它可以。因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两个标准,即销售额要达到规定的标准,财务核算要健全。对于销售额标准,新政策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此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以前的政策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政策与以前政策相比,降低了应税销售额标准,使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加入一般纳税人队伍。对于核算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并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金税”设备的条件。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然,销售额达到了标准,但财务核算不符合要求,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要提醒的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有关精神,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认定程序及资料报送要求   某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报送相关资料时,缺少经营场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齐。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明确,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购置微机和“金税”专用设备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自认定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关于认定程序,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而无须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文件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按规定的认定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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