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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1994]第7号 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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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2 发文字号: [1994]国发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政部发布); (二)《牧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国发(1982)143号)(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浇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政财字[1950]38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6号)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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