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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发[2006]22号 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6]22号   发文日期:2006-03-0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  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制定的比例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确定,1年内不得再作变动。  五、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划分  一个企业(或单位)凡涉及多种经营行为,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在财务上应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征标准预征印花税。  六、税款的缴纳  采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计算全年应纳印花税,并按主管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七、年终结算的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根据当期应税凭证分类按序汇总,并按规定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年终结算时随“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的附件,另一份待当期应纳税款正式结清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后,与当期应税凭证一并分类按序装订成册,以备结算时核查。  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各个机构对外签订的应税凭证,依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登记和保管。  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结算单位的纳税管理,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纳税人如实、完整地提供当期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证,并认真加以稽核。  对不具备印花税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核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征收印花税,核定征税的方法参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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