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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支持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467
     
    支持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
    税务总局出台两区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优惠政策的广东横琴新区和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了更规范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办法。未来,从国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视同出口,可由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申报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横琴、平潭区内购买企业的退(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退税申报的期限、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以及其他退税管理事项。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此次税务总局制定管理办法,是对两区域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方便纳税人及时高效退税。该办法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我们所说的有权申报退税的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购买区外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企业。”该负责人解释。

       区内购买企业及水电气企业如何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呢?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应资料办理资格认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区内购买企业,要在首笔购进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区内水电气企业则要在首笔购买区外水、蒸汽、电力、燃气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为了方便企业办理退税,税务总局在办法中明确列出了退税申报的期限、程序以及提供的单证资料,一目了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比如,区内企业购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要在购进货物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逾期不能申报。需要提供的凭证有相关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

       另外,该负责人提醒,区内购买企业对申报退税的货物要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将购进货物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能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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