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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73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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