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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税发[2004]24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03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4]249号                                           2004-10-27

    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10]6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造成漏征或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稽核力度,对利用虚假业务合同或协议等非法手段取得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

      (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执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1.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用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发生临时经营业务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收取款项的有效证明;

      4.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点的设置
      为了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只能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设置发票代开点,个别区县因辖区范围大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以上发票代开点的,须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但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同时,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承担。

      (四)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可手工填开,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开具。同时,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根据相应权限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1.凡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代开发票经办人审核后开具;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税务所(分局)或征收厅负责人审批;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审批。

      2.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要按照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3.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发票的号码。

      三、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征税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工作。对税法规定应当征收的,应坚持依法征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凭证,并按税种分解比例及时解缴入库,其征收标准一律严格按全市统一的税费征收率执行:
      (一)个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其税款征收标准严格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号)中制订的综合征收率执行。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人力运输、装卸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5%

      (三)单位出租房屋、其他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7%征收。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7%

      (四)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保管、核销问题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代开发票的保管,并设置专门帐簿,记录代开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以备查验。

      (二)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一律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后,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查验后统一销毁。

      五、《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最新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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