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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兜底条款 只允许财产净值扣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86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兜底条款 只允许财产净值扣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30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前扣除相关问题。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分析认为,该规定实际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中,除了财产净值,其他任何费用都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专家表示,源泉扣缴,也称就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它多出现于跨境技术交易或技术贸易。通俗理解,一笔交易的付钱方就是源泉。例如中国企业向美国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那么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之技术引进费。但是,在依中国税法规定的同时也要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需要代扣缴纳预提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又规定,《企业所得部法》第十九条所称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的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8]130号文件对可减除的费用给出了兜底条款,即,只有转让财产所得的中的财产净值允许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也使得前段时间关于源泉扣缴是否能扣除营业税的问题有了答案: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在计算源泉扣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确定收入的“全额”是个关键问题。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价款是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方面取得的收入,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或目的,也不论是价内还是价外收入,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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