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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14]8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0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88号                             2014-5-2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促进税务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地税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受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举报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需办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七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二)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拒绝。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拆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拆,可以向本级地税机关提出。
      对上述投拆,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拆。

      第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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