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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专家: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套现须缴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65
     
    近日,关于“大小非”以及个人炒股是否征税的讨论日趋白热化。“大小非”中机构股东减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大小非”中自然人股东减持是否征税却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事情。   但外经贸大学一位税法专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1994年起“暂免征收”的文件针对的只是散户,因为那时国内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没有大小非一说。   “而大小非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才出现,减持也不属于个人炒股所得,而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范围之列,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位税法专家强调道。   相互冲突的文件   为什么有人认为“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不需要纳税?因为目前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规定目前有以下几个相互冲突的文件。   最早的文件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0号[全文废止]、《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全文废止]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就是2009年5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这个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通知中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个是2009年8月24日下发的《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上市公司对高管和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酬范围,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以上的文件中并没有对“大小非”自然人股东纳税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很多人认为“大小非”自然人股东与散户一样都是属于免征范围。   那么,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来执行?“大小非”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纳税呢?   暂免通知不适用于 “大小非”自然人股东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份财税字[1998]61号文,成为目前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挡箭牌”。这位外经贸大学的税法专家对记者表示。   那么,这份1998年的文件中所提及的个人是指哪些人呢?包括大小非中的自然人股东吗?   上述税法专家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股权转让所得均要征收个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缴纳个税,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大小非个人股东的股权其实也是公司在上市之前持有,两者取得股权的渠道、性质相同。”   “并且,财税字[1998]61号文的暂免《通知》是在1998年出台的,不应该适用于大小非个人股东减持所得范围。因为该通知出台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当时规定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在内。只仅仅针对从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的炒股个人。”   前几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就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从专家的解释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士的说法中就可以看出,“暂免”只是针对炒股个人,而自然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并不在免税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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