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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7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兼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确定推行税控系统
      (一)对新认定为营改增试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试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货运业税控系统。

      (二)对新认定为营改增试点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试点提供邮政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三、税控系统推行步骤
      (一)制定计划。市(州)国税局根据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确定的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采取统一集中培训的方式,确定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保证在12月31日前培训到位。

      (二)通知落实。县(市、区)国税局按照市(州)国税局制定的推行计划,向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下达《货运业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安排人员参加税控系统培训。

      (三)组织培训。县(市、区)国税局组织做好所属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对未按时参加培训的,要及时提醒,保证培训户数和质量。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货运业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铁路运输业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邮政业防伪税控系开票系统操作培训。(省局已要求上述两家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配合各地做好税控系统培训、专用设备发售、系统安装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请各地及时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税控系统推行事宜)

      (四)购置设备。县(市、区)国税局按照培训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通知参加过营改增试点培训的铁路运输和邮政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在货运业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置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在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置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和报税盘),并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五)发行发售。县(市、区)国税局对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对其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进行一机多票系统发行,即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发行货运业税控开票系统,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通过货运业税控开票系统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发行后,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并持报税盘等相关资料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系统安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发放的开票系统安装光盘自行安装,二是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电话辅导纳税人进行安装,三是对于上述方式都无法实现的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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