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7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6.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分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和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1,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营改增专栏”下载),并附报有关资料(附件2)。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或失业人员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的,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改征增值税享受剩余期限内相应的税收优惠,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剩余税收优惠期限,按照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上注明的时间计算确定,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可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四、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3,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m-n-tax.gov.cn/nmgsj“营改增专栏”下载),并附报有关资料(附件4),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税收扣减定额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3]1044号)规定的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六、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同样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8]7号)有关规定。

    七、试点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应当纳入正常申报管理,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

    八、试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备案或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为保证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10日(含)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办理报批。

    十、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3、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
    4、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相关文章: 内蒙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