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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898
     

    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即只缴纳增值税或者只缴纳营业税。由于税率不同,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征纳双方影响非常大,在12366热线接听中,很多纳税人会偏向于哪个税率低就往这个政策上去套自己的缴税行为。因此,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界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前款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一般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界定,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形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三、判断混合销售行为

    第一、应判断提供混合销售行为的一方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还是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此判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第二、应判断是否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果是,此情况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例1:销售外购的壁挂锅炉企业,并负责安装,销售锅炉6000元,安装费1000元,在征税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和安装劳务的合计(6000 1000)=7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该安装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例2:某装修公司承揽装修房屋业务时,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在征税时,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业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遇到销售外购的某些设备时,安装调试的费用比较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将安装费用合并在销售设备的款项中,适用17%的税率。购进设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安装部分没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因而企业认为负担较重,往往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第一种情况,将安装费用自行到地方税务局代开3%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销售设备和安装签订两个合同,并强调为了设备的质保,客户要求必须将设备款和安装费用分别开具发票,于是企业就将安装收入核算为营业税收入,缴纳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企业只签订销售设备合同,安装部分不订立合同,由生产厂家派人负责安装,安装调试费用由生产厂家开具发票。

    出现前两种情况时,国税机关在确定是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后,可以按税法规定补征增值税,但是遇到第三种情况时,此行为由于销售和安装是由两家企业提供,并且合同是与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分别订立,该行为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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