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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明确建筑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应分别核算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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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海南省地税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就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以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下同)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该货物在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中使用)。 纳税人需提供如下资料方可适用此公告: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下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根据工程预算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人,且分包人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的,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总包人和分包人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且有关资料已提交备案的,可不重复报送。以上资料经核实后,总包人可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总包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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