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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财税〔2015〕117号”遐想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税草堂   阅读次数:481
     

    【题记】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有特殊政策,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也有了财税〔2015〕117号。其他类型的资源采掘企业,你们怎么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一、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特色政策羡煞他人

     如果有人问: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有几个?大多数人给出的答案可能会是1个或2个。但小刀给出的答案却是3个。它们分别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油气田增值税办法)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上述三个办法,分别适应不同的范围,而最为奇葩的则是这个《油气田增值税办法》。奇就奇在该办法里单独定义了一个“生产性劳务”的概念。所谓“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油气田增值税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根据这个新定义的概念,油气田企业与资源开采有关的一切外购劳务及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几乎没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东西(劳务与服务)。

     单独为油气田企业界定一个“生产性劳务”可抵扣增值税政策,其原因和意义我们不去探究。但是,油气田企业凭此特殊政策探路“营改增”,早早步入“营改增”的行列,并藉此获得巨大的实惠,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该办法是否是“哭”来的,不得而知。但是,其优惠程度却足可以羡煞他人。

     二、其他类型矿产采掘企业的心病
     与油气田企业同属于资源采掘(开采)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就没那么幸运了。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基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其他类型矿产采掘(开采)企业的矿井巷道被界定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其上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仅如此,财税〔2009〕113号文以后,附着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一律不得抵扣。

     以煤炭资源采掘企业为例。矿井、巷道就是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人们在地下赖以生产、生存的给排水、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井下小铁路运输等设备设施,无一不附着于矿井、巷道、及巷道底土上。按照上述文件,这些都被排除在了增值税的可抵扣范围以外。

     除此以外,井下生产、生存可抵扣进项税的就剩点工具、炸药、劳保用品了……煤炭资源采掘(开采)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甚至比原来实行产品税时的税负还要高。

     增值税的这个“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让其他类型矿产采掘(开采)企业苦干了眼泪,磨破了嘴皮,喊破了喉咙,跑断了腿……都无济于事。成为这些其他类型矿产采掘(开采)企业的心病。

     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也曾有地方冒着越权的风险为他们开过口子,但那只是“点”上的政策,杯水车薪,对行业来说无济于事。

     比如,《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110号),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煤炭资源采掘企业迟来的爱

     煤炭是传统能源企业,行业形式好的时候,尚能坚持,但行业形式不好的时候,一泻千里,整个行业濒临危险境地。

     在行业不断申诉抗争的情况下,国家审时度势,终于出手相救,祭出税收政策杠杆,为行业减负松绑。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发布,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四、其他类型(石油及煤炭资源以外)的资源采掘(开采)企业怎么办?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有特殊政策,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也有了财税〔2015〕117号文。其他类型的资源采掘企业,你们怎么办?

    一是坚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句古语,并且……
    二是期盼全面营改增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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