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1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次年取得的发票在清算时能否扣除
问题: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机床,当月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这笔销售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2009年已发生销售,2010年1月取得购进发票的货物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