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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次年取得上年度业务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2/3/19    来源:   阅读次数:785
     

    次年取得的发票汇算清缴时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2011年当年发生的部分费用,12月底之前无法取得发票,发票大约能在2012年的1月份开过来,日期也是2012年的。企业取得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1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次年取得的发票在清算时能否扣除

      问题: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机床,当月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这笔销售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2009年已发生销售,2010年1月取得购进发票的货物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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