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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发〔2015〕20号: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执法与反腐高度融合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667
     
    税务总局推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执法与反腐高度融合    严防税收流失和干部廉政风险

    2015年0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明确对4种税收违法情形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把反腐倡廉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融合,实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既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又防范干部廉政风险。

    2008年,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税收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查处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6年来,“一案双查”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紧密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2014年,税务总局组织和督办对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1起重大涉税案件开展了“一案双查”。

    驻税务总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税务总局在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案件查处内外互动关键在于准确利用相关线索信息。上述负责人解释,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补充规定明确了实行“一案双查”的四种具体情形,包括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工作主动权。

    “一案双查”必须无缝衔接、密切配合。为此,文件规定,稽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后应迅速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分析后,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可开展调查。有证据或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补充规定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一案双查”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进一步开展,加大“一案双查”的力度。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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