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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甲供材”下的税款流失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99
     
             在建设项目工程中,建设单位(甲方)自购主材已较为普遍,通常称为“甲供材”,部分项目“甲供材”比例占到工程造价的40%~60%,因为它既能降低工程成本,又能保证材料质量,可谓一举两得。近来,从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如果税收征管不到位,它会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造成“甲供材”税款流失,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列入成本,造成税款流失。按照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规定,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甲供材”是直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费计取的重要基数,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减少计价程序的直接费,目的是逃避“甲供材”应承担的税金,降低工程造价。   二是“甲供材”进入工程计价程序计税,但施工企业以结算价开具建安发票,导致税款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规定,施工企业应以工程总价开具建安发票,建设单位在价款结算中将“甲供材”扣除。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以扣减“甲供材”后的结算价款开具发票,不仅少交相关税费,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材”税金。   三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材”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管理费,而不计取项目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毫发未损,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甲供材”只是材料的采购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为此我们建议,税务部门在建设工程中税收征管中一定要重视对工程计价程序的审核,对“甲供材”直接进入成本的,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部补交;对施工单位按结算价开据发票的,责令施工单位补交,并给予处罚,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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