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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4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4.8

    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工作,我局对有关规定的实际操作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一)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政策按《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按《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第三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停止执行。A、B、C类出口企业在被稽查立案查处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原管理类别保持不变,经稽查结案(以稽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为准)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

    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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