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为优惠居民购房,我省曾出台过一系列购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但记者近日发现,很多新的购房者对这些优惠政策不甚了解。记者接到相关咨询后,专程走访了有关部门,详细了解了我省购买房产可以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 据了解,我省于2011年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布了一系列购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为宣传这些优惠政策,省地税局曾在《海南日报》等主流媒体发布过相关解读文件及办理小贴士,充分宣传优惠政策。 2014年5月9日,记者前往海口市地税局税务大厅咨询购房税收优惠政策,现场服务人员详细解答了在我省购买房产可以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并对前来办理契税的购房者主动进行提醒。 据介绍,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购买海南省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按规定,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住房,可认定为普通住房: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如个人销售的是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未实施建筑容积率控制之前报建的住房,该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则属于普通住房。 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地税部门征收的税费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除契税由买方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外,其余税费由卖方缴纳。 优惠政策 1 自2008年11月1日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 自2011年1月28日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国税函[1999]3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夫妻离婚房产证除名或收税学者称已收加名税应退回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婚姻中的房屋涉税解析-兼评财税[2011]82号<李利威> “加名税”的合法性反思<翟继光> 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王越>下载: rar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