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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升级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4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升级有关问题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                          2014-09-2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和《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73号)的要求,我省需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升级工作(以下简称“系统升级”)。为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系统升级期间正常申报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中午12时至2014年10月15日24时将关闭我省网上办税大厅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功能。届时,纳税人将不能通过网上认证发票,需要在此时间段认证发票的纳税人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前台或通过办税自助终端扫描认证发票。
     
      二、系统升级后,扫描认证文件格式将发生变化,请使用扫描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联系扫描软件服务商进行扫描软件升级。
     
      三、系统升级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将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进行升级,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在线升级。
     
      四、系统升级后,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报税盘才能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由于我省部分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从未购买报税盘,在系统升级后,该部分纳税人将无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请此类纳税人尽快到当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报税盘,并携带报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授权发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报税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升级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解读

      为确保我省税务系统正常平稳运行,我们制定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升级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端系统软件升级的工作要求,我省作为非试点地区,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为此,我们制定发布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省国税局定于2014年9月30日12时进行系统升级,届时将关闭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器(预计于2014年10月15日重新开通)。在此期间,纳税人不能通过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发票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二)系统升级后,扫描认证文件格式将发生变化,请使用扫描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联系扫描软件服务商进行扫描软件升级。
     
      (三)系统升级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认证结果导入功能将发生变化,电子申报软件将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进行升级,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在线升级。
     
      (四)系统升级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报税盘才能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由于我省部分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从未购买报税盘,在系统升级后,这部分纳税人将无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请此类纳税人尽快到当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报税盘,并携带报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授权发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报税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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