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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广大纳税人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9    来源:   阅读次数:6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广大纳税人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位尊敬的纳税人: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安徽省国税外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请各位纳税人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反馈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ahgs_hls@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

    关于我们的意见,请参阅《中翰联合税报》2012年第14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税收征管,现就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凡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种登记。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二、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金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可选择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的纳税人应将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额和现场消费食品营业额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五、对非现场消费食品采取配送方式销售的企业,应保留配送记录单据作为证实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凭据。配送记录单据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设计,但应包括配送地址、销售金额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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