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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综合财税问题汇总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9
     
    流转税  1、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我是从事商品零售、批发的企业,当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提供折扣,开票的时候,通常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请问企业的销售额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是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销售额达到标准才能申请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2010年3月20日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在此规定下发之前是按“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专用发票后何时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所得税  6、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7、我们是09年成立的公司,上半年没有开始营业,但是有一些筹建的费用支出,现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企业是亏损的,那么上半年这些费用是不是也可以算在亏损额里面?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哪些行业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10、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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