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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14日前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64
     
    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上海市国地税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0号,下称通知),将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此次清缴的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在该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下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此次汇算清缴的程序为: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持修改后的客户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本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再次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相关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受理的纳税申报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上报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其他内容。  7.纳税评估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2009年度纳税评估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评估对象面为30%。其他评估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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