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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09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       小刘看看——订单农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指出: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想到现在许多农产品购销企业,采用订单形式帮农民报销农产品。那么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呢?根据2号公告,笔者认为条件如下: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农产品种植合同;         2向农户提供种苗、化肥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         3农户将培育好的农产品交付公司回收。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参照执行。我想这个跟一般意义上的订单农业存在差异,但是,可以借鉴思路。当然,种植农作物与饲养又有很大的差异,农民的意愿、风险的承担等可能都成为项目实施的障碍。       仅仅提出思路供参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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