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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2]29号 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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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2002]29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鉴于全国统一格式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注明软件产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便于确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公布的软件产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首次发生销售该软件产品的日期起五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今后省信息产业厅在公布软件产品名单时将明确备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研究开发软件品的完成时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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