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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      1.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股权支付既包括债务人自身增发的股份,又包括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而这里的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此外,文件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规定了股权支付的比例,但对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未作要求。       2.债务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如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债转股时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等。   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1.债务人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   (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    投资收益 2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贷:应收账款 100.   (2)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24万元,而账面价值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4×2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   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   乙公司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经审批后如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如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务人增发自身股份偿债。   例2:假设例1中,甲公司增发20万份面值1元、每股市价3.5元的普通股偿债,其他条件相同。   (1)会计处理   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 100    贷:股本 2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贷:应收账款 100.   (2)税务处理   甲公司股本溢价50万元不征所得税,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也暂不确认,以后依法减资或清算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即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30万元,而账面价值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如果预计以后不会减资也不会进行清算,则表明该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所得税没有影响,会计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而乙公司也应暂不确认股权投资损失30万元,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如果符合会计上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则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乙公司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该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不会对未来期间所得税产生影响,会计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债务人债务清偿额既有股权支付,又有非股权支付时的处理。   例3:假设例1中,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及部分自产产品偿还债务。甲公司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4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5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2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1)会计处理   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长期股权投资 40    投资收益 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贷:库存商品 15.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6.6    贷:应收账款 100.   (2)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26.6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53.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26.6万元并非全部是股权支付所得,根据文件规定,非股权支付所得仍应在交易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所得中应计入当期所得:26.6×23.4÷(50+23.4)=8.48(万元),而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为26.6×50÷(50+23.4)=18.12(万元),其中计入本年度18.12÷5=3.624(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8.12-3.624=14.49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624万元(14.496×25%),并在以后4个年度均匀转回。   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例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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