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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与税收关于股权投资的差异处理(二)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7
     
    (4)2001年末确认投资损失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损失=100×25%=25(万元)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25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250 0002001年末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40 000由于长期投资权益法和税法规定在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的确认时间、金额方面差异较大,而且税法不确认权益法下的股权投资差额,因此权益法下的税收投资收益备查账相对复杂一些。与前面的备查账相比,增加两栏,即会计制度规定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以便于与税收投资收益进行对比。备查账登记如下:长期股权投资计税的投资成本备查账——D公司单位:元摘要计税投资成本总成本(累计)单位成本初始成本①追加成本②回收成本③股票股利④⑤=①+②-③+④⑥=⑤÷股票数(1)24000002 400 00012合计24000002 400 000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投资收益备查账——D公司单位:元摘要期末确认投资收益(损失)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税收投资收益总收益(累计)持有收益①处置收益②③=①+②(2)50000040 000(3)100 000100000(4)—25000040000合计25000080000100000100000备注:期末确认投资收益(损失),是指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投资损失用“—”表示;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摊销额为“+”,贷方摊销额为“—”。差异分析及处理:(1)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计税初始投资成本为2400000元。(2)2000年末,按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都不得确认,则确认的投资收益500 000元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40000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投资成本不变。(3)2001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时,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持有收益,由于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不需补交差别税率所得税,所以不需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持有过程中,因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进行弥补,按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都不得确认。2001年末,按税法规定这笔250 000元的亏损额不得作为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也不得冲减其投资成本,则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0000元;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40000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投资成本不变。由此可见,通过设置备查账并即时进行登记,可以同时获得会计核算数据和税收数据(申报纳税所需数据),将两者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差异并相应地进行差异处理,从而降低差异处理的繁琐性。这一即时处理方式与现行普遍集中到申报纳税时再进行处理的方式相比有以下优势:(1)工作量少、简单易行。会计人员在日常核算时,对具体股权投资的会计数据和税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即时处理这些会计数据与税收数据之间的差异相对较简便。(2)可减少或防止计税投资成本和税收投资收益数据计算可能产生的错误。(3)差异处理数据清晰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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