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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931
     
    今天是2016年12月21日,距离今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还有十天。

    年终将至,你也许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还真别忘记了,那就跨期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按照本次税制转换的规定,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原营业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直至营改增税制转换之前日(2016年4月30日)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有鉴于此,本次税制转换的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使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包含此类情形在内的特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相关内容时,特地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便于纳税人在发生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其中编码603的项目“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就是专门适用于原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开具前述跨期发票时使用。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跨期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笔者所知,虽然相关开具跨期发票的政策早已发布,但仍有一些原营业税纳税人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按规定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尽管原因多样,有些的确是很特殊的情形,但是,时间不会因此而特殊停滞,在此,笔者再次提示,距此类跨期发票开具的截止日期就真的只有十天了!

    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尽快在这十天,也就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了这个时点,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就真的得再缴一次增值税了。有人可能会想,那我可以找地税局退税,呵呵,如果你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又错过了不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那么,原依法应缴且已缴的营业税还真的没有退还的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还要提醒一下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纳税人,虽说你没有需要对外开具此类跨期发票的烦恼,但是,建议你也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是否有在营改增全面推开(2016年5月1日)之日以前,购买了原营业税应税项目,支付了款项,至今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情况。如果有,你也得赶紧催促对方在这最后十天内开具给你,否则,等你明年再想起此事,去找对方要发票的时候,对方错过了开票时点,又不愿再缴一道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给你了,到时候双方再来争执甚至诉讼,要徒添诸多无谓的烦恼,甚至还解决不了问题。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十天真的不太久,更需朝夕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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