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当期应交印花税=②×③×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也可在上表范围内自行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如有必要,可以核定征收上表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各地须将确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比例报省局备案。对仍未列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其印花税的征收,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保持相对稳定,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及其他事项。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积累数据,以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更科学合理。
附件下载:
1、应税凭证登记薄
2、(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3、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4、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5、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