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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38
     
    问题:我单位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是否从08年开始不提福利费了?那么07年计提的是否要冲回?在大连国税网站中看到:   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除了计税依据的变化之外,《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政策结转处理。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也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应用指南中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采取了据实扣除的处理方法,但在税收处理上,仍实行限额扣除制度。  答复:凡执行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的企业,2007年起不应提取职工福利费。对2007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先在“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税前据实扣除。从2008年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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