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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417
     
    某房地产企业A,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B协商,A企业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那么,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审报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经常发生的情况,A、B企业均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方案。 出售方选择方案1 直接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A企业取得转让收入6000万元 减:已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 减:加计扣除3500×20%=700万元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30万元 增值额:1470万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税:147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出售方选择方案2 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大致相等。 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转让,因此没有涉及该项目的税收。但由于转让股权产生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6000-3500)×20%=500万元 股权转让差价应当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合计 方案1 330万元 441万元 570.57万元 1341.57万元 方案2 0 0 500万元 500万元 比较方案1和方案2,从A企业最终纳税款可以看出,对于A企业,选择方案2,才能达到最佳节税目的。 假设写字楼项目最终建成后,可以实现全部销售收入9000万元,同时B企业接手该在建工程后,为完成写字楼项目又发生成本1000万元。那么,对于B企业来讲,选择方案1和方案2,纳税结果有何区别? 收购方选择方案1 直接收购该在建项目,所要缴纳的各项税收为: 营业税:9000×5.5%=495万元 增值额:9000-7000-1400-495=105万元 增值率:105÷7000=1.5% 土地增值税:105×30%=31.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495-31.5)×33%=486.26万元 收购方选择方案2 B企业按照A公司的意愿,收购A公司股权,收购的前提是保证A公司的利益不变。即使股权差价与项目转让差价相等,B企业收购股权需缴纳的各税税收为: 营业税: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由于B企业以收购股权的形式进行交易,与土地开发和收购等成本没有直接联系。因此,B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是A公司原来成本,3500万元与B企业原来发生的1000万元之和4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0%-(4500+4500×20%)×5%=1170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1170)×33%=935.55万元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合计 方案1 495万元 31.5万元 486.26万元 1012.76万元 方案2 495万元 1170万元 935.55万元 260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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